7月4日起 武汉城区禁行人力“麻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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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08:38 武汉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钟楠)昨从市解决“三车”问题领导小组获悉,今日市政府正式发布《关于禁止营运人力三轮车上路行驶的通告》,7月4日起,我市7城区2开发区城市道路将禁止营运人力三轮车行驶。 随着我市正三轮摩托车问题的成功解决,从事客运的人力三轮车对交通环境、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的影响日益凸显,社会各界反应也越来越大。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市人大 自今日市政府发布《通告》后至7月4日前的15日内,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将分别设立一个车辆接收点开展回收工作。 在政府《通告》规定范围内原领有牌证的营运人力三轮车回收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牌证。对注销牌证的营运人力三轮车,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在7月4日前未上交车辆的车主,将不再享受政府所定各项优惠政策。 据悉,无证营运人力三轮车车主不属这次工作范围和对象,因此不能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7月4日起,对于注销牌证或无证营运人力三轮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第12条第2项规定,没收车辆。有关政策解读工作范围和对象 此次解决营运人力三轮车工作,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行政、有情操作、回收车辆、帮助择业”的原则,对七城区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区域内,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在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在册的有证营运人力三轮车予以回收,注销牌证。对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在册的有证营运人力三轮车车主,帮助其就业或自谋职业。 对于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已退休(含内退)并享受养老待遇的,已转卖有证营运人力三轮车的,非城镇常住户口的,是原有证正三轮摩托车车主同时又是有证营运人力三轮车车主的,只收回车辆,不属于帮助择业对象。车辆处置办法 对《通告》发布后15日之内上交的有证营运人力三轮车,按每辆200元标准回收,并对车主一次性发放420元过渡期生活补贴(车主同时是原有证正三轮摩托车车主、已享受过此项补贴的不再补贴)。对在《通告》发布后7日之内上交车辆的车主,另发给200元奖励金。 车主上交车辆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车辆牌证,携车到辖区车辆回收点;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核对所交车辆原始档案,审核确认车主真实身份,填写《有证营运人力三轮车回收凭证》,收回所交车辆、号牌并填写建立有关车辆回收档案资料;区财政部门负责复核上交车辆有关档案、手续;区三车办组织发放车辆折价回收款、奖励金和过渡期生活补贴。有关优惠政策 1、积极帮助就业。对需要政府帮助就业的车主,由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广泛筹措岗位,积极推荐帮助介绍就业。对积极接纳、介绍车主就业的企业、职业介绍机构给予政策鼓励,其享受的优惠政策比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安置、介绍正三轮摩托车车主就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办理。 2、帮助自谋职业。对不能推荐上岗就业的车主,凭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车辆回收凭证,经所在社区、街道、区三车办严格审核后,给予其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 3、支持个体经营。车主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向户籍所在社区的劳动保障站申请,经街劳动保障所审查、区劳动(保障)局复核,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4、低保保障。车主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同时凭低保证享受市政规定的自来水补贴、教育救助、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对生活特别困难的车主,由各区给予临时救助。在市政府《通告》生效前未上交车辆的,不再享受方案所定的各项政策。 (记者 钟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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