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被杀酒店判赔8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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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08:47 南方都市报 | ||
法院:客人入住酒店后双方已建立住宿合同关系,作为合同一方的酒店有义务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本报讯 据《辽沈晚报》报道 丈夫在入住的酒店内被杀害,悲痛欲绝的妻子一怒之下将酒店告上法庭。未能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义务的沈阳饭店最终不得不赔偿被害人妻子包括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总计8·5万余元。 2002年3月12日,庄河市的陈强来沈阳做生意。当日下午,陈强入住沈阳饭店324房间,后在该房被人杀害。经沈阳警方侦查后发现,与陈强同房的另一客人、持“杨树荣”身份证登记入住的男子有重大嫌疑,而此人却已经逃逸。 陈强下有十几岁的儿子,上有60高龄的农民父母。悲愤的妻子林萍将“沈阳饭店”告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林萍认为,丈夫入住该酒店,已经与其建立住宿合同关系,沈阳饭店有保障客人人身安全的义务,所以应对陈强的死亡承担责任,并赔偿被害家属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和平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沈阳饭店辩称犯罪嫌疑人进入该店持的是假身份证,该店没有鉴定设备不能辨别其真伪。陈强是他杀,其死亡与饭店无关,饭店对陈强的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要求法庭中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强入住被告处,就已与被告建立了住宿合同关系,作为合同一方的被告应当履行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被告没有履行义务致使持假身份证人员入住,发生陈强被害案件,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至于被害人是他杀的事实与原告的主张无因果关系,故对被告要求中止审理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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