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决算将强制审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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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08:58 南方都市报 | ||
深圳拟对政府投资项目立法监督竣工决算将强制审计 本报讯 深圳拟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法监督,所有项目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才能付清工程款项,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在正在召开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深圳市政府提交《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草案》),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 预算超概算要重新审批 近年来,深圳政府投资基本建设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高达40%左右,每年政府投资规模超过150亿元。但政府投资的监督管理并不尽如人意,超计划、超概算、超预算等问题仍很突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进行专门立法,从源头上解决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是依法理财,用财为民的必然要求。 有效控制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是此次提交审议《条例草案》的出发点。此次立法体现了概算控制预算,预算决定概算的基本思路。规定审计部门要对政府投资工程的预算与概算的一致性、结算和决算与预算的一致性进行重点审计监督,经审计预算超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或按原批准概算修改设计方案,审计机关出具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审计意见书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各环节明确审计时限 《条例草案》规定了竣工决算强制审计制度。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才能付清工程款项,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深圳特区成立至今,完成竣工决算的不到全部政府投资项目的10%,有些特区成立初期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至今还没有办理。 为避免审计时间长、效率低,《条例草案》对执行审计各个环节明确了审计时限。如对合同文本的审计,审计机关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计意见。 审计监督并非越权 有人认为审计机关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各环节进行审计监督,这是审计部门参与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行为,超越了审计监督的职权。对此,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员会有关人士在《条例草案》说明中指出,审计机关只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计职责,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没有代替建设、计划、国土规划等部门的审批和管理职能,也不是管理活动的内在环节。(相关评论见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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