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老大领刑20年 兰州又一起黑社会团伙案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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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09:02 新华网 | ||
6月17日上午,在兰州市有组织地插手民间经济纠纷,通过非法讨债及抢劫、敲诈勒索等手段实施犯罪活动的“张宏涉黑团伙”一审公开宣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25名被告中的9名被告判处期限不同的有期徒刑,主犯张宏(又名刘瀚文)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本案其余16名被告将于6月18日上午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宏(刘瀚文)组织并领导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 在25个被告人中,有4个被告有前科。段文俊,1999年12月27日因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服刑。赵洪,1994年因伤害罪被判刑2年,2001年8月24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逮捕。陈天志,2001年3月12日因涉嫌贩毒罪被判处5年徒刑,现在服刑。 魏永中,2000年7月4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现在服刑。 两位女被告人 一位叫余萍,系兰州长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逮捕。一位叫董炳丽,又名董丽,胜利宾馆服务员,涉嫌绑架罪。 拄着双拐的被告 这位被告人叫徐黎明,他是25人中惟一有大学文凭的被告人,是兰州市移动广通维修中心职工,他拄着双拐走进法庭,他涉嫌的罪名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律师说法 张宏曾在法庭上说,他开始想成立一个讨债公司,由于没有获准注册,才私下讨债,他认为他的行为不违法。在法庭外,记者采访了一些关注此案的市民,一些人认为,对于此案,民愤极大,应该重判。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律师马红平。 关于讨债 马红平认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有组织犯罪中的较高形态,有组织犯罪包括团伙犯罪、集团犯罪和黑社会犯罪三种形态。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组织机构比较严密;成员人数较多,至少在三人以上;分工比较明确,有比较稳定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成员;组织性较强,有比较严格的组织纪律甚至“帮规”、“家法”。 目前,私人之间互相协助要账,我国法律并不禁止,但一般作为帮助“讨债”的人不能收费,更不能采用暴力、威胁、敲诈、拘禁甚至绑架等非法强制手段。将“讨债”作为公司的一项业务活动,我国法律是不允许的,因为该职能在我国已由有关部门行使。 关于民愤 马红平认为:“民愤”代表着一种大众情绪,但“民愤”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确定的“罪刑法定”的原则,犯什么样的罪,就定什么样的刑,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应受其它因素的影响。其次,对于“民愤”在立法时已有考虑。一般来说,“民愤”大者,社会危害性必然严重,确定刑期时必然要重。第三,也牵扯到司法独立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应受“舆论”及“民愤”的影响。第四,对“民愤”也应有一个正确的分析,由于老百姓法律素质各异,有时,“民愤”与法律取向一致,有时不一致,在定罪量刑时始终应坚持法律标准,也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公平、公正。(记者/郝冬白 廖明)(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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