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息应免费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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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10:17 山西晚报 | ||
表面看,把查分权卖给电信商,并不意味着你非去打那个电话。如果你不打,过一段时间,还是可以通过传统的方式得到高考分数。这样做,考生不过是多了一种选择。但事实上却不是这样。考生想得到分数的心情很迫切,谁都愿意早一点知道分数。所以,表面看,打不打电话完全是“自愿”,实际别无选择。 这个问题涉及到政府发布信息的方式以及先后顺序的选择。政府机关为公民提供信息 我们不排斥用非规范的方式发布公共信息,但是,这里有一个时间先后顺序,必须是先通过法定的方式发布,然后再通过非规范的方式发布。但是不能倒过来,那样就等于把法定发布给“淹没”了。 如果一些地方政府的确不具备快捷发布考试分数能力,而只能通过商业运作这种非规范的方式,也要把握一个原则。 在一些国家,在一些领域,由政府提供服务,速度慢、成本高、效率低,于是出现“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趋势。把高考分数交给电信商发布的做法,可以看做“公用事业民营化”。我们不妨在这样的视角下审视一下江苏的做法。 “公用事业民营化”是有条件的。首先,既然“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目的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那么,政府就应该保证,运营商提供的服务效率必须要高,成本必须要低。这样看,江苏的做法因为增加考生的支出,是背离上述“公用事业民营化”原则的。 其次,凡是可以竞争的领域,就不应由一家垄断来做,那样容易导致不正当竞争。像江苏省,去年是电信、移动、联通都可以发布高考分数,今年却换成电信一家,就不能认为是合适的做法。 公共信息资源为什么会成为一些人手中的“摇钱树”?因为,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制定对公共信息资源进行管理的法律。现有的法律,既没有规定政府机关应该怎样免费地提供公共信息的义务,也没有对出卖公共信息资源行为进行制约。因为在法律上存在着真空和漏洞,利用公共信息获取利益的行为很普遍,也很严重。 公共信息应该是免费向社会发布的。结果呢,却被一些机关用来换钱。他自己不直接换,而是通过合同的方式给一个商业主体。我经常需要查一些法律法规,可是很多时候,查法律法规都要钱。为什么呢,人家把信息给了商业主体了。后者把法规作为商品,规定一年交多少钱,可以查多少法规。 甚至有的法院,把自己的所有判决通过合同的方式,独家委托给某一家商务公司来出版。从表面看,他自己似乎没有获取利益,但实际上独家出版商获取了。背后的“交易”,闭着眼睛都能想得出来。 更可怕的,这种通过信息资源谋取利益的不正之风,不光体现在对老百姓获取信息设置障碍上,政府机关之间也相互封锁。据知,连专门负责披露信息的统计局,很多信息都拿不到,因为其他机关不给他,人家自己出版,自己提供给用户,自己挣钱了。 对于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对于出卖信息的不正当性,那些机关不会不知晓。所以,解决这个问题,说到底,是政府机关愿不愿意放弃自身利益的问题。 当然,最终解决这一问题,还是要靠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法》已经由国务院法制办向各机关征求意见完毕,如果顺利,可望在年内出台。这部法律规定了,所有政府机关都有公布信息的义务,而且只能收取成本费用。相信这部法律的通过,可以从根本上制约如此大面积利用公共信息资源获取利益的问题。周汉华李曙明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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