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惩戒规定:法官贪污受贿将被免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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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21:0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记者 田雨)法官如果有贪污受贿的行为,将被提请任免机关免除其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最高人民法院19日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法官应当清正廉明,克己奉公,不得贪污受贿。 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李玉成介绍说,规定对法官贪污受贿行为界定为4种情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孽息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非法收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李玉成表示,“免职”实质上是取消了被惩戒人掌握的司法权力,使之不可能再行使审判权或执行权。(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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