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徇私枉法行为量纪标准最低“记大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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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21:0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记者 田雨)法官坐堂问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妇孺皆知的原则。针对少数法官存在徇私枉法行为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19日颁布“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强调法官徇私枉法,将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李玉成介绍说,这个规定要求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规定严禁法官有下列行为: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为谋私利或者徇私情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放弃自己的权利;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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