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借钱借房 借用交通通讯工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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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21:1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记者 田雨)如果法官向当事人借钱、借房,或者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那么,人们就会对他做出的裁判表示怀疑。为杜绝这种情形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19日颁布“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强调法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李玉成介绍说,为杜绝法官可能发生的以权谋私行 李玉成表示,违反上述规定,将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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