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还贷……》一文追综 购房者多不知递减还款法(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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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00:40 北京娱乐信报 | ||||
一般的购房人只知道贷款必须偿还利息,可是,采用不同的还贷方法,利息却有天壤之别。然而真正有多少购房者知道还贷有两种方式,他们在与银行签房贷合同时,对两种还款方式“二选一”还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呢? 昨天本报刊登了《购房还贷信息银行隐瞒了吗》一文,在读者中引起很大反响。 购房多数不知情 信息丢失谁之过 读者反映购房时遇到的情况主要有三类: 第一,只说其一,不说其二,对“递减还款”只字不提。李先生说,他去年买房贷款时,根本没人告诉他有两种还贷方式。另一位读者则表示,不仅在签合同前无人提醒他有不同还款方式可供选择,就连合同中写着的第二种方式也被划掉,似乎是“约定俗成”了。 第二,两者皆说,但有意误导。吴先生去年10月份在工行做的房贷,他回忆当时签订贷款合同时,售楼处的工作人员介绍说两种还款方式差不多,因此推荐计算简单的“等额本息还款法”。昨天,他表示,如今看了报纸才知道,两种还款方式差额竟然这么大。 第三,两种还款方式的优劣都说清楚,并将还款额用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出来,让购房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据了解,目前北京15家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银行中,有13家都提供“等额还款”和“递减还款”两种还款方式。但据信报网站昨日进行的一个简单调查发现,半数以上的购房者不知道还款有两种方式。 从购房的实际情况来看,购房者在办理住房贷款时,一般都不会直接去银行,而是从楼盘售楼处了解楼盘指定按揭银行的贷款信息,然后在律师公证下签订贷款合同。那么,购房者对还款信息的不知情究竟是如何造成的呢? 开发商沟通不尽责 销售员推荐失偏颇 据了解,人们办理房贷一般是由房产公司代办的,购房者只是签个字,根本不知道还款有两种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房产公司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对此,有律师认为,购房者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需进行商业贷款时,通过开发商向银行贷款,开发商在购房者与银行借贷关系中,起到桥梁作用。作为开发商,虽不是贷款主体,对贷款合同不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但在与购房者和银行沟通时,知晓商业还贷中两种还款方式,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明示。 昨天,记者以客户的身份暗访了京城十几个楼盘的售楼处。在这十几个楼盘中,只有一家楼盘首先给客户介绍他们有两种商贷方式,并清楚地讲解了具体的还款方法,绝大多数则是极力推荐“等额还款法”,而当记者询问第二种还贷方式时,每个楼盘就说法不一了。 昌平某售楼处可同时提供建行和工行的商贷,销售人员对“递减还款法”倒是不陌生,但是他们的客户从来没有做过此种方式的贷款。售楼处的任小姐说,对于按揭(这里指“等额还款法”)来说,客户可以提前交完全款,这样可以省去继续交款的利息。 双井附近的某楼盘则是首先给记者介绍“等额还款法”。当记者向销售人员问及“递减还款法”时,他们也没有否认有这种方式,而是耐心地解释说,“递减还款法”不是很好,因为有很多客户不到按揭期满,就有能力将余款还清。而“递减法”前期的还款额利息较高,到后期全部还清的时候,对于客户来说,会因前期偿还利息高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银行请人代办业务 律师未尽提醒责任 从上面的情况可以看出,人们在购房的第一个环节,就对其之后办理贷款有着误导。不过,售楼人员并非金融专业人士,对银行复杂的利息计算方式解释不清,银行作为贷款的发放机构为什么不直接面向自己的客户,而是通过提供给客户的贷款合同、营业大厅里的宣传小册子以及客户咨询电话等方式说明具体的还款方式? 民生银行按揭中心负责人刘女士向记者解释:“如果让每个顾客都自己去银行恐怕很麻烦,所以银行一般会采取现场办公的方式。而由于人员不足不能保证每个楼盘都有银行的人员,所以一部分要由售楼处的人员来代为办理。”不过她表示,客户在最终签订贷款合同时是要有律师公证的。 据介绍,这些律师一般由银行、楼盘或是其他中介结构提供。律师要收取客户不菲的代理费,但还是会出现购房者得不到还款方式完全信息的情况,律师是否有义务在签合同的同时提醒购房者呢?面对记者的质疑刘女士说:“我们了解到律师有时会跟客户说。”如此说来,言外之意就是,律师并没做到将实情毫不隐瞒地告诉自己的客户。 刘女士告诉记者,“其实银行希望客户能来一趟,这样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务。”她表示,民生银行就可以根据客户的经济能力,为其设计两种还款方式的组合。她举例说,比如无法承担“递减还款法”前期还款压力的客户,可以先选择“等额还款法”,等到归还一部分本息后压力减轻一些,再转换成“递减还款法”。“这样客户可以同时享受到两种还款方式的优惠之处。”她表示,民生银行已经开发出这套系统,每月的21日都可为客户办理变更。 信报记者甄世宇 赵源 赵磊 熊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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