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率先为器官捐献立法 出卖自身器官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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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00:54 重庆晚报 | ||
据南方都市报6月19日报道 千呼万唤之下,《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正在召开的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一旦通过审议,该《条例草案》将填补内地人体器官捐献法规的空白。该《条例草案》明确,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出卖自身器官也属违法。 为人体器官捐献立法,是社会各界多年的共同愿望。 《条例草案》明确,捐献活体器官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年满十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经其父母共同同意或监护人同意,可以捐献骨髓);有书面同意捐献的真实意思表示;捐献人体器官不危害其生命安全;以移植于其最近亲属为限,但捐献人体组织的除外。 公民捐献遗体器官,必须符合:死者生前以书面遗嘱或其他书面形式同意捐献;死者最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死者生前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并有不参与该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师二人以上书面证明(但死者身份不明或死者最近亲属不同意的除外)。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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