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惩戒规定 架起廉政“高压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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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04:1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19日电 “谁碰‘高压线’,法纪不容情”——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李玉成19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如是说。他所说的“高压线”,是指最高人民法院19日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李玉成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这个规定,意在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严明法院审判纪 根据规定,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这个规定的,也参照相关条文处理。惩戒1徇私枉法最低“记大过” 针对少数法官存在徇私枉法行为的情况,规定强调,法官徇私枉法,将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规定严禁法官有下列行为: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为谋私利或者徇私情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放弃自己的权利;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惩戒2贪污受贿将被免职 规定要求,法官应当清正廉明,克己奉公,不得贪污受贿。规定指出,法官如果有贪污受贿的行为,将被提请任免机关免除其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李玉成介绍说,规定对法官贪污受贿行为界定为4种情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非法收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李玉成表示,“免职”实质上是取消了被惩戒人掌握的司法权力,使之不可能再行使审判权或执行权。惩戒3故意拖延办案可被免职 “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这是人民群众对少数法官故意拖延办案、致使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的强烈批评。最高人民法院19日颁布的规定强调,法官故意拖延办案,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可被免职。 规定强调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严禁有下列行为:故意拖延办案、送达、移送;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批准,严重超过案件审理或者执行期限。惩戒4不得向当事人借东西 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不偏不倚是其应有的姿态。规定要求,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审判纪律,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如果法官向当事人借钱、借房,或者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那么,人们就会对他作出的裁判表示怀疑。 为杜绝法官可能发生的以权谋私行为,规定严禁法官有下列行为: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钱、借房,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提供的优惠;接受主管或者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以及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惩戒5不得从事经商活动 规定要求法官应当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被严禁的行为包括:个人经商、办企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兼任律师、法律顾问。惩戒6不得参加罢工 据介绍,规定还强调法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田雨)大河报2003-06-20 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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