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粪”干部被撤职并不算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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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05:27 新华网 | ||
据6月13日《潇湘晨报》报道,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干部张新国给农民刘富贵“喂粪”一事有了结果。6月11日,鼎城区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19条规定,并报区委批准,给予张新国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与此同时,鼎城区监察局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14款、第32条的规定,下发监察决定书并报区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张新国主任科员(正科级)的职务。 张新国终于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受害的刘富贵也可以消一消胸中的怒气了。按照一般的逻辑和人之常情,这事也许就宣告了结了。 但是,留党察看是党纪处分,撤销职务是行政处分,这一处分并没有追究张新国作为一个公民相对于其行为的法律责任,也并没有对刘富贵老汉的损失给予应有的补偿。而张新国的行为,实际上是已经触犯了刑法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张新国的行为显然已构成侮辱罪。拿粪便强行往人嘴里塞、往脸上抹,对人的生理、精神的伤害都可谓巨大,正如刘富贵老汉所说,这是其遭遇到的“自己到死都不会忘记”的事情。 但“民不举,法不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同时也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刘富贵在这个处理公布以前说,他相信政府对此事会有一个公正的处理。目前,他已咨询相关法律专家,必要时将通过司法途径为自己讨个说法。不知道他对政府这个处理满意与否,我认为他应该诉诸法律,让不法分子受到惩罚。 刘老汉的身心无疑都遭受了极大伤害,他还应该向法院提请精神损害赔偿。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来讲,老汉的这一请求是会得到支持的。(张济)(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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