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通过 受理呼救信息五分钟派出救护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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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07:32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虹红)记者从刚刚闭幕的西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上了解到,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并作出修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据了解,此次通过的《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规定:“‘120’急救医疗呼救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急救中心受理呼救信息后,应当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人员和 在急救过程中,如果违反伤病员或其亲属意愿,强行转送伤病员和盗用、冒用急救中心名义进行社会急救医疗活动的,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外,对单位也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该《条例》已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待批准之后即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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