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出租屋楼梯不得少于一米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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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08:58 金羊网-新快报 | ||
公安部门正根据10条要求对全市所有出租屋进行全面检查整治 新快报讯 (记者 张斌 通讯员 徐尚明 刘理平)记者昨日获悉,“6·14”火灾发生后,广州市连日来已召开了多次会议,商讨解决“握手楼”出租屋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近日,广州市公安局发出《关于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决定从近日起至7月15日,对全市所有出租屋进行全面的检查整治。 整治内容是检查出租屋是否符合以下10条消防安全要求: 1、必须设置首层直通天面的楼梯(中间不准设闸门),且楼梯宽度不少于1米;每层都要设置安全出口; 2、楼高三层以上且居住30人以上的出租屋必须设置两座楼梯; 3、厨房必须单独设置,并且不能设置在通道上; 4、房间不能用可燃材料间隔,且每个房间必须配置灭火器;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要设置2个出口; 5、人均居住房间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6、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和电器设备; 8、不得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三层以上的床位; 9、6层以上的出租屋要设置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室内消防栓; 10、居住50人以上的出租屋要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管理。 通知规定,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出租屋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否则,一律不能出租。(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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