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自已的器官也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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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09:04 东南快报 | ||
深圳为人体器官捐献立法开内地先河 千呼万唤之下,《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正在召开的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一旦通过审议,该《条例草案》将填补内地人体器官捐献法规的空白。该《条例草案》明确,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出卖自身器官也属违法。 《条例草案》明确,捐献活体器官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未满18周岁的,经其父母共同同意或监护人同意,可以捐献骨髓);有书面同意捐献的真实意思表示;捐献人体器官不危害其生命安全;以移植于其最近亲属为限,但损献人体组织的除外。 公民捐献遗体器官,必须符合:死者生前以书面遗嘱或其他书面形式同意捐献;死者最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死者生前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并有不参与该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师2人以上书面证明(但死者身份不明或死者最近亲属不同意的除外)。关注焦点一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器官 《条例草案》明确,捐献人体器官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此前早有专业人士指出,有专门规定禁止人体器官买卖,对规范目前的人体器官捐献将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民法、刑法尚无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规定,卫生部也没有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行政法规。但按照国际法通用原则,买卖器官是被禁止的。 此次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则规定,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的,由市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倒卖人体器官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对出卖自身人体器官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购买人体器官的,按售价处3倍罚款。医疗机构、医师进行或参与人体器官买卖的,对医师处以交易额20倍的罚款,并吊销其执业证书。买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焦点二死亡须2名以上医师确认 《条例草案》对捐献者的死亡确定也有明确规定。医师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必须经其他2名以上医师判定捐献者已死亡后方可进行。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该例人体器官的移植手术。 根据深圳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委员们的意见,对器官移植从业人员和从业医院要从严控制。《条例草案》规定,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和医师应有市卫生部门认定的专门资格,不具有专门资格的医疗机构和个人,不得实施人体器官的摘取和植入手术。焦点三亲属有捐献者享有优先权 《条例草案》提出,最近亲属中有已经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同时享有优先权的患者由深圳市红十字会根据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顺序。所有患者有平等获得人体器官移植的权利。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患者的顺序由市红十字会按照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焦点四申领驾照时表达捐献意愿 由于意外交通事故死亡者的器官的质量较高,目前在很多西方国家立法强制规定意外交通事故的死亡者必须捐献器官,有一些国家则由驾驶证执照持有者本人在申请领取执照时,表达在身后捐献遗体或部分器官的意愿。 在此次《条例草案》立法过程中,就有专家提出建议,立法中应该参照相关国际通行做法。《条例草案》对此没有作强行规定,但规定可以通过申领机动车驾驶执照时以书面表示方式表达捐献器官意愿。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鼓励公民身后捐献人体器官。公民可以选择书面遗嘱、填写由深圳市红十字会统一制定的“人体器官捐献卡”或申领机动车驾驶执照时书面表示等方式,表达身后捐献人体器官的意愿。他山之石香港:买卖器官罚5万港元 在内地,目前尚没有出台专门针对人体器官捐献的法律法规。在境外,针对人体器官捐献的法规却已屡见不鲜。香港特别行政区制订的《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规定,任何人买卖器官均属违法,首次定罪可判罚5万港元及监禁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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