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共用部位维修资金要专款专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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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09:29 山西晚报 | ||
建设部总经济师、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说:“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应设专项资金,且专款专用。” 这一问题在《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中有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同时强调: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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