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运理论:我国劳动立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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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09:39 工人日报 | ||
一、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 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多层次法律规范并存的劳动立法格局。劳动立法取得突破性的发展,劳动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建立。其主要表现: (一)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就业涉及到劳动者最基本的利益。中国就业人口庞大,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劳动立法必须将劳动者的就业作为法律保障的重点和核心。《宪法》、《劳动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更对劳动者的就业特别是妇女就业作了规定,内容包括:国家保障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机会;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妇女在“四期”内受到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这些规定对于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就业保障,特别是自主择业给予了保障; (二)建立并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劳动法》颁布后,劳动合同制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劳动法》还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基本内容作了规定,一些相关的法规也促使劳动合同制度更趋于完善。这标志着我国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用工制度基本建立; (三)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为形成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保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并在一系列法律法规中作了明确规定。集体合同制度不仅在非国有企业中推行,而且也在国有企业中逐渐推广; (四)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2001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目前,北京、天津、河北等25个省、直辖市以及深圳、大连等城市都已建立了地区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五)完善劳动标准体系。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劳动法》为核心,内容涉及工时、休息休假、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定额、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劳动标准体系,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 (六)健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截至2001年底,全国已建立县级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192个,专职和兼职仲裁员近2万个。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结案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 二、劳动立法有待完善的问题 我国劳动立法目前还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这主要表现在:一些重要的调整劳动关系亟须的法律还没有出台,如《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等。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规范,使得在这些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无法可依,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决定了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往往成为权利的被侵害者;有些领域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或者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或者立法的层次不高,有些法律还出现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甚一致,如《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这一规定明显体现出,签与不签集体合同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因此实践中相当一些企业以该条为依据拒绝与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而修改后的《工会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且在第53条将“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显然,《工会法》的规定已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一种义务性规范。然而两个法律规定的不一致直接导致工会与企业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差异,所造成的后果已在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中特别是非公企业中显现出来。 劳动立法所覆盖的劳动者范围还比较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目前《劳动法》只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只适用于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其他劳动者则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这使得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劳动法》的同等保护,也就是说,目前劳动立法的适用范围远不能满足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 劳动立法中突出保护劳动者权益之处还需要加强。由于种种原因,劳动者无论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还是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均处于弱者地位。而《劳动法》是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其根本宗旨的,因此劳动立法应在其内容上有别于民事法律,突出维护劳动者权益。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目前一些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中,由于适用了民事法律的原则,使劳动者在订立、变更、续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均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明显滞后,暴露出的问题是不容回避的。这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缺乏对仲裁申诉期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明确规定,劳动者胜诉后难以执行等等。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不仅将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提升改革成本,甚至会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三、完善劳动立法的思路 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多样的局面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资本与劳动矛盾的进一步加剧,我国劳动立法应与时俱进,适时作出调整和完善,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适应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首先,应尽快建立起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尽快出台专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如《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障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并及时修改《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使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趋于统一,构成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从而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其次,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并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劳动立法应朝着统一立法的方向发展,不仅应将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类型的企业及劳动者纳入劳动法范围,而且应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者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形成除国家公务员和实行公务员系列以外的所有劳动者均适用的劳动法,使劳动者都无差别地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劳动立法应向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倾斜。 第三,强化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立法一方面应制定统一的集体合同法,减少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应在制度上有所强化,使集体合同制度真正达到维护劳动者整体权益的目的。这包括对企业工会提出的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企业方不得拒绝;拖延或拒绝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和程序等。 第四,重新审视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重点应考虑:建立或裁或审、裁审分轨的争议处理体制,以解决劳动争议处理耗时耗力,不利于劳动者维权的问题;在法律上界定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对不同争议设置不同的处理程序;改革劳动争议诉讼制度,包括成立劳动法庭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设置适应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完善证据规则,以及吸收社会有关人士作为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等,使诉讼成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最终和有效的法律屏障。 第五,借鉴国际劳动立法和其它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的有益经验,使我国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第六,工会应积极参与劳动法律制度建设,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参与立法的重点主要是推动《劳动法》的修改和制定《劳动法》相关法律,以在整体上维护劳动者权益。 (来源:姜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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