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依法兑现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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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09:40 工人日报 | ||
天津市劳动监察部门在对1077户用人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一些服装加工、超市、餐饮服务等行业和部分个体、私营企业不仅超时加班多,而且职工的加班报酬屡遭克扣—— 今年以来,天津市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先后对1077户用人单位进行巡视检查,并根据群众举报投诉对482户用人单位进行了专查。结果发现,在查处的劳动违法案件和受理的群众举报投诉中,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行为明显增加。仅今年春节初一至初八期间,全市共 检查发现,一些企业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由,不支付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报酬。如某服装企业在今年春节期间安排职工加班,但拒绝支付职工加班工资。企业负责人称,厂里实行的是按月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只要职工总工时没多、没少,那么职工的工作时间是在休息日还是在节假日则不管。另一位在某寻呼台工作的李小姐投诉说,今年春节她除夕、初一都是夜班,初四又是白班,除了初一拿到100元补贴外,其余加班日都没有任何报酬。而且有的员工因反映节日加班费的问题,被迫离开企业。 在权衡“饭碗”与加班费的问题上,对找工作不易的打工者来说自然只能选择前者。 对此,该市劳动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职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一个周期内,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待遇是不同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可以不计发加班工资,而法定节假日则必须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否则就是违法。 节假日加班不加薪、少加薪的现象,是典型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对延长劳动时间如何支付工资报酬有明确规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既可以安排补休,也可以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而在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安排加班的,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但现实中,不少企业却没有很好地予以执行。加班严重超时损害职工健康 最近,该市劳动监察总队在对一家工艺制品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车间20多名职工近两个月的考勤表上,清楚地记录着他们没有休息日,而且每天加班3小时。对此,企业负责人称,因为大家同意加班,所以两相情愿何乐而不为。据了解,目前在三资、私营企业,任意取消休息日和加班时间过长的现象十分普遍,甚至有的企业每月加班高达近百小时,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劳动执法人员指出,《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按这家工艺制品厂职工每天为厂方加班3小时计算,一个月下来,每人至少要加班45小时以上,大大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尽管有相当一部分超长加班是老板和打工者双方愿意的,但也为法律所不容。 这种状况的存在,其原因一是因为当前劳动力供求关系失衡,供大于求;二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意识不强。针对这一情况,法律和劳动监察部门的有关人士提醒说,首先打工者应当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各种有关权益和事项在合同中要写明;其次,打工者不能因为就业难而屈从于用人单位,任其侵犯自己的权益,而应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监察投诉、举报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维权别过时效。一些打工者想“饭碗”和权益兼得,在职时不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一旦离开想讨公道,不是过了时效就是提供不出证据,使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来源:本报记者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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