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异地就医医保有关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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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10:27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06月20日讯 (见习记者张立记者钟蓓)记者昨日获悉,我省出台省本级医保异地就医有关政策,对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的就医,退休参保人员、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就医政策作出了规定。 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可选定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两三家定点医疗机 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在1年内的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和因急、重病住院的,应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省外医院的起付线标准为970元,省医院比照省本级同等级医院起付标准执行;国内进修、学习、考察、讲学、下派、上挂期间在1年以上的,按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对待。 退休参保人员长期(1年以上)在外地子女所在地或购房地居住,经审核同意后,其异地就医按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对待;在1年以内或在旅游期间因病需就医的,按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在1年内的参保人员对待。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转省外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由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或省人民医院出具《四川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医院医务处同意盖章,所在单位同意盖章,省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方能出省治疗,未经省医疗保险中心审核同意的出省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转省外医院住院的起付线标准为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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