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借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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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10:3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06月20日讯 据新华社电如果法官向当事人借钱、借房,或者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那么,人们就会对他做出的裁判表示怀疑。为杜绝这种情形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 19日颁布“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强调法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李玉成介绍说,为杜绝法官可能发生的以权谋私行 据介绍,规定共 20条,强调法官不得有 13种行为,包括: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不得贪污受贿;不得徇私枉法;不得刑讯逼供;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李玉成表示,谁碰“高压线”,法纪不容情,违反上述规定,将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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