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将依法加强对社团组织的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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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10:35 北京日报 | ||
民政部说,注销63个社团不属行政处罚 新华社北京6月19日电(记者翟伟杨维汉)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19日强调,国家法律法规既然赋予了管理机关管理权,现在的关键就是国家有关部门要认真依法行政,加强对社团组织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这位负责人说,对社团的管理不仅仅是进行登记,还要完善社团年检制度;丧失社团法人资格的社团,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可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违规违纪的要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经登记擅自成立或开展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这位负责人认为,抓好社团组织的自身素质建设,提高社团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非常重要。民政部有关人士还表示,今后还会把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违法违纪案例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新华社北京6月19日电(记者翟伟杨维汉)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19日介绍,不予重新登记的中国辽金契丹女真史研究会等63个社团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内,未按条例规定向民政部申请重新登记,不管其具体原因如何,实质上是自己放弃了重新登记的权利。 这位负责人说,社团如果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自1999年10月26日起,即条例颁布1年后,它们的社团法人资格已不存在,民政部这次宣布不予重新登记并不是一种处罚,发布公告只是依法将这个信息告知社会公众。但宣布不予重新登记后,如果社团仍继续开展活动即属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将依法给予惩处。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以处罚的形式取消社团的情况有两种,一种叫撤销登记,是民政部门对违法社团的行政处罚行为;另一种叫取缔,是民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社团行使行政监督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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