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制导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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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10:40 法制日报 | ||
物业管理法制导航 本报评论员 《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出台了,这是众望所归。这部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明确了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等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使我国物业管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越来越多的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而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在这一变化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近年来,物业管理行业已进入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据调查,上海、广东、山东、辽宁等省市的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达50%左右,深圳市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超过90%。全国物业管理企业已有两万多家,从业人员超过200万。这支队伍的壮大,带来了发展与生机,同时也伴生了许多问题与纠纷,依法规范物业管理,已成为近年来社会民众日趋强烈的呼声。 鉴于物业管理立法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经报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于2002年10月将条例草案分别在《人民日报》和《法制日报》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全社会的意见,收到意见与建议近4000条。这些意见与建议使政府更加全面地了解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广大住户的要求,通过研究和吸收这些意见,不仅增强了有关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了立法质量,而且增强了人民群众对行政法规的认同感,为行政法规的实施创造了更加有利的社会条件。可以说,这次公开征求意见,是政府立法增强透明度的一次有益尝试,它确保了政府立法更加贴近实际、广泛集中民智、符合客观规律,从而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同时,这次公开征求意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次有益实践,它实际上是动员人民群众更加广泛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这对进一步培养公民的主人翁精神和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奠定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社会基础,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充分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条例本着———保护业主的财产权利,协调好单个业主利益和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关系;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公开公平地确定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事项的指导思想,针对实践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力求通过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尊重公民行使其财产权利和实现自身利益的形式,来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条例还妥善处理了政府和市场、政府管理和社会自律的关系,并重在为解决问题提供一种机制,即尽量通过确立一系列供人们自己判断是非、分清责任的规则来解决问题。条例不仅明确了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还规范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职责、运作,保护了业主的共同利益。整个条例充分体现了发展为重、平衡利益、保护弱者的观念。 《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广大民众住房消费权益的保护水平,促进我国住宅建设的发展,为有效地扩大内需,保证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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