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未交致案件败诉 女法官及丈夫双双成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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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11:53 新华网 | ||
新华网海南频道6月20日消息 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残疾人王素加诉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阳平及其丈夫孙志远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律师孙志远未依法定时间交纳诉讼费,致使王素加丧失胜诉权,判决孙志远退还王素加人民币10779元。张阳平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3月31日,原海南碧凯药业公司炊事员王素加在前往金盘一市场 1999年3月10日开始,孙志远接受王素加委托办理其受伤索赔之事后,孙志远除了为王素加办理伤残复核鉴定收取并花销了17689元外,还收取了王素加的办案费以及其他物品折价共计26296元。但王素加的工伤赔偿一案最终因孙志远没有在法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等原因败诉。 为此,王素加多次找张阳平和孙志远,要求退回已付的办案费,孙志远分几次退还了王素加部分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孙志远未依法定时间交纳诉讼费,致使王素加的工伤赔偿案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孙志远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张阳平仅是将孙志远介绍给王素嘉,并未与王素加建立委托合同关系,所以不承担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孙志远退还王素加人民币10779元,驳回王素加的其他诉讼请求。(完)(来源:新华网海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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