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规定架起廉政“高压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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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15:0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13种行为“碰不得” 据新华社电 “谁碰‘高压线’,法纪不容情”———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李玉成昨日接受采访时如是说。他所说的“高压线”,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昨日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介绍,规定共20条,强调法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不得贪污受贿;不得徇私枉法;不得刑讯逼供;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规定还对法官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范围及处分原则、处分种类、处分程序等予以明确。对于违反这个规定的,将给予警告、记大过、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要求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被严禁的行为包括:个人经商、办企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兼任律师、法律顾问。 法官不得拖延办案和贻误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强调法官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严禁有下列行为:故意拖延办案、送达、移送;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批准,严重超过案件审理或者执行期限。 法官不得贪污受贿行为共四种 规定对法官贪污受贿行为界定为四种情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孽息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非法收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据新华社电)(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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