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为人体器官捐献立法 将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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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15:34 新民晚报 | ||
本报深圳今日电(记者于明山)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出卖自身器官也属违法。《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提交深圳市人大会议审议,一旦通过审议,将填补内地人体器官捐献法规的空白。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2年,中国有100万至150万患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但每年仅能实施1.3万多例手术,许多危重病人因不能及时得到器官移植而死亡。另一方面,有许多愿 《(草案)》明确,捐献活体器官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有书面同意捐献的真实意思表示;捐献人体器官不危害其生命安全;以移植于其最近亲属为限等。 公民捐献遗体器官必须符合:死者生前以书面遗嘱或其他书面形式同意捐献;死者最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死者生前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并有不参与该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师两人以上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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