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物业管理违法行为实行民事优先的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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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17:1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0日电(记者 孙玉波 冯晓芳)新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中各方的法律责任,建设部总经济师、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说,对于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民事优先的原则。 新颁布的条例涉及到的违法行为有些是属于违反行政管理程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但更多的是属于民事违法行为。对前一类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对后一种违法行为 谢家瑾说,为了处理好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条例在设定法律责任时遵循了凡是能够通过承担民事责任解决的,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确实涉及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损害公共利益,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则坚持民事优先的原则,以保护全体业主利益。 对此谢家瑾举例说,对于物业管理企业违法将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他人,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违法行为的非法收益,没有采取简单的由国家没收,而是规定将其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由此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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