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重申有宪制责任自行立法保障国家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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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22:30 新华网 | ||
新华网香港6月20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20日重申,根据基本法第2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宪制责任,自行立法保障国家安全。 政府发言人20日在回应美国白宫的声明时表示,《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完全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和国际人权标准。 他说,条例草案建议所有条文的解释、适用及执行均需按照基本法第三章,即是必须完全符合国际权利及自由标准,包括《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条例草案绝不会损害本港居民的基本权利。 他说,建议的法例较现行有关叛国、煽动叛乱和保护官方机密的法例更为宽松,而与其他普通法国家类似法例比较,我们的条文相当宽松。 发言人说,有关取缔组织的权力,保安局局长只会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取缔是维护国家安全所必要及相称的措施,才会行使权力。所有取缔的决定均可以在香港的法院提出上诉。 他说,关于未经授权披露受保护资料方面,香港在这方面的法律是以英国在1989年所制定的法例作为基础,该法例并没有包括公众利益辩解。发言人说,有关将未经授权和具损害性地披露几项受保护资料刑事化的建议,已经考虑公众利益,及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资讯自由之间取得平衡的需要。 发言人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6年来,事实证明香港的制度可充分保障人权和自由。 他说,根据基本法,我们在2007年以后政制发展的步伐与方向该由香港决定。我们会根据基本法检讨2007年以后的政制发展,并会预留足够时间,进行广泛的公众咨询。(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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