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首获“国产盖三醇”许可证(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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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23:23 齐鲁晚报 | ||||
邮件订阅全文检索按日期检索 证券信息查询 代码或拼音码 齐鲁晚报>>国内新闻陆慧一审获赔38万无法证明肇事车是三菱 本报长沙6月19日讯 据《羊城晚报》报道:18日上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陆慧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菱公司)无责任,并判决被告李志明赔偿陆慧被撞伤损失54.7万元中的38万余元,同时驳回了陆慧对三菱公司及其他的诉讼请求。原告陆慧、被告李志明不服,将提起上诉。 撞伤陆慧的湘A04945车的生产者是否是三菱公司,成了这场官司的焦点。 原告陆慧和被告李志明虽坚称该车系三菱帕杰罗V31吉普车,但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从现有证据分析,三菱公司并非该车的直接生产者、合作生产者或设计者,也没有证据证明三菱公司是湖南省汉寿县车辆改装厂的商标许可人。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陆慧以长沙市公安交警部门2001年4月20日作出的10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致事原因为“由于后刹车油管突然爆裂,制动力下降,导致三菱吉普车车右前角与行人陆慧相撞,造成行人陆慧受伤致残”。同时以“根据三菱V31车设计、制造不当的公知事实,认为机械故障是致事的重要原因,应属侵权的共同责任人”的事实和理由,于2002年3月将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长沙市麓山液压件厂及司机李志明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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