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房改政策作较大调整 货币补贴标准更利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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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1日01:07 新华网 |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对目前执行的房改政策中的多项内容作出较大调整。新政策将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住房公积金。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人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分别调整为10,企业(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8-12幅度内确定。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关于公房租金及售房成本价。全省公有住房租金不作调整,并继续持行各项减免政策。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应加快与经济适用住房实际售价接轨。售房成本价可在不超过5的幅度内上调,职工个人年工龄折扣率仍为0.6。除极少数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各市、县及各产权单位应按《省政府办公城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继续向现住户出售公有住房。 关于住房(租金)补贴。各市、县有条件的单位住房(租金)补贴可在原基础上上浮2.5,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关于住房货币补贴。调整老职工住房一次性货币补贴标准,新补贴标准按调整后的三项数据进行测算:将往房面积由60平方米调整为80平方米,将当地经济适用房平均价调整为当时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住房(按上年度竣工面积数)的加权平均价,将职工家庭上度度工资收入的4倍调整为职工家庭前4前(1999年-2002年)资收入之和。测算方法仍按苏政发[1998]98号文件执行。对工龄满25年(含25)年的职工,可直接发放货币补贴款。 新职工逐月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比例,可进行适当调整。(沈方正)(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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