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美高”商标遭争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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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1日01:53 齐鲁晚报 | ||
“侵权豁免”为“侵权”解围 本报济南6月20日讯(记者 董震)一家公司的商标是“麦克美高”,另一家公司在宣传中也使用了同样的商标,作为被告的后者是否侵犯了前者的权利?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省高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 2001年,青岛麦克美高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麦克美高公司)注册了“MAIK麦克美高”商标。“麦克”、“美高”也是韩国两家兄弟公司————麦克韩国株式会社及韩国美高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号,且早在1997年,两公司分别将“麦克”、“美高”商标在我国进行了注册。2001年,两公司与青岛至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签订了“独家销售协议”,至诚公司获得了中国区域内独家销售韩国麦克公司和韩国美高公司产品的授权。自此青岛出现了两家生产(销售)“麦克美高”文化用品的公司。2002年,青岛麦克美高公司以青岛至诚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其行为违反《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提起诉讼。而两审法院皆判决被告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 本案二审的主审法官、省法院民三庭副庭长于玉表示,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所特有的专用权和禁止权,但商标本身存在着合理使用的限制,即“侵权豁免”。就本案而言,韩国麦克公司和韩国美高公司先于青岛麦克美高公司注册,至诚公司作为两韩国企业的独家销售代理人,有权善意地使用两韩国企业的企业名称来表明其代理人的身份。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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