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全国率先规范司法赔偿案件审理工作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1日02:44 信息时报 | ||
本报讯(记者李朝涛,通讯员周华娆)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高院获悉,2002年,广东法院共审结司法赔偿案件49件,25个人身权和财产权因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等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遭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获得了国家赔偿。今年,此类案件的受理数还将大幅上升。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法院在审理司法赔偿案件时,立案和审理均在赔偿委员会办 针对上述问题,广东高院于日前出台了《广东省法院司法赔偿案件办案规程(暂行)》(下称《暂行规程》),对审判组织、听证制度、办案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司法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在全国率先实现立审分离,强化监督制约。 《暂行规程》明确规定,司法赔偿案件由立案庭负责立案,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赔偿案件的具体审理,赔偿委员会负责作出赔偿决定,形成立和审的制约监督机制,杜绝久拖不决现象的发生。 同时,《暂行规程》规定法院在审理以下3类司法赔偿案件,必须进行听证会:1.赔偿请求人不服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予答复的;2.赔偿请求人不服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下级人民法院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予答复的;3.赔偿请求人不服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共同赔偿决定,或者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能作出共同赔偿决定的。 据了解,广东法院今年开始全面推行这一制度,广东高院目前已举行过3次听证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两性学堂--掀起夏日阳光中的爱欲狂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