捞鱼坠河身亡 获赔15万 法院:河湖管理处应负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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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1日03:54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 (记者郭志霞)22岁的男青年白某某在昆玉河边靠着护栏捞鱼,由于护栏断裂导致其掉进河里身亡。昨天,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法院判河湖管理处疏于管理,赔偿白的父母15万多元。 白某某父母起诉称,今年4月29日晚8时左右,白某某在昆玉河码头西侧倚石护栏捞鱼时,其身下石护栏突然松动断裂,白某某栽入水中。被捞救上岸后,经抢救无效,溺水身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在社会活动中,经常会使用、经过、接触公共设施,在此情况下发生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首先应界定公共设施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公共设施管理人是否尽到管理义务和自然人行为有无过错。本案中,昆玉河两岸的石护栏属于公共设施,管理人应对石护栏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后经调查发现,事故发生前石护栏已存在不牢固的状况,存在危险隐患,河湖管理处未尽到石护栏符合安全标准的管理义务。 但白某某在昆玉河中捞鱼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法官认为,这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捞鱼是否具有违法性与人身损害赔偿没有因果关系,但白某某身体依在石护栏上,身体向前探向河面,超越了正常利用石护栏的限度,石护栏早在以前就存在危险隐患,这些原因共同导致石护栏断裂。所以白某某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法院认定,河湖管理处行为有过错,应当承担70%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赔偿白某某父母赔偿金154271.6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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