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终审裁定——维持李嘉廷死缓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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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1日04:06 燕赵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日对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嘉廷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判决。 1994年初至2000年7月,被告人李嘉廷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另案处理)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李嘉廷的犯罪事实以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李嘉廷上诉,维持原判。 :云南一批贪官受到法律惩处 据新华社电 6月2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财政厅原副厅长魏晓雄受贿等案件作出宣判,一批贪官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审理查明,魏晓雄在担任云南省财政厅预算处处长期间,亲自或安排他人先后三次与云南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总计人民币6亿元。事后,这个公司总经理刘来宝为表示感谢,送给魏晓雄人民币30万元。据此,魏晓雄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非法所得30万元予以追缴。另外,云南省地税局原副局长陈华,以及1987年至2000年担任昆明市建委副主任、昆明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的李德昭等人因受贿等问题也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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