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姓名权不能继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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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1日05:23 北京青年报 | ||
李福寿子女告李福寿笔业终审败诉 本报记者报道 假如您的祖辈人中有一位是名人,这个人虽然已经身故但是其姓名具有很大的无形资产,那么您能不能继承这个人的姓名权?昨天,市一中院对这个问题给了明确的说法:市一中院对涉及制笔名家李福寿姓名权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北京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终审胜诉。原告方李福寿的5个子女没有讨回父亲的姓名权。 李福寿毛笔店原为一家老字号毛笔店。1954年,李福寿毛笔店加入北京第二制笔社。1983年,北京制笔厂(即原北京第二制笔社)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李福寿商标。2001年,北京制笔厂更名为北京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 去年8月,李福寿的5个子女李久生等人,以李福寿笔业公司擅自使用李福寿的名字作为公司名称注册,同时还用李福寿的名字作为产品的注册商标,将李福寿的姓名用于商业目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李福寿笔业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费5万元。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后,李福寿的5名子女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得让与或抛弃。李星三(即李福寿)已于1966年8月27日去世,其人身已不复存在,其所享有的姓名权也就随之终结。李福寿的5名子女无权取得其父的姓名权而成为该姓名权的合法所有人。北京制笔厂经批准更名为北京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已经依法取得了企业名称,李福寿的子女以此诉称北京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了其父的姓名权不能成立。因此,一中院作出驳回李福寿5名子女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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