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民企状告省知识产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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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1日06:57 深圳商报 | ||
深圳民企状告省知识产权局 一审判决:友邦公司侵权,但知识产权局的裁定属超越职权 【本报讯 】(深圳商报记者胡名忠)一宗看似简单的专利纠纷,竟让我市一家民企与省知识产权局闹上了公堂。6月20日,省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深圳友邦公司要求法院撤消 台湾企业举报友邦公司 深圳友邦是由几个大学生合股的一家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生产UB851、UB853焊线设备。2001年6月27日,他们却接到省知识产权局的处罚决定,该局将其生产的27台设备全部封存,此时离新《专利法》实施的时间(7月1日)只有4天。 事后友邦公司得知,是台湾新美化精机公司向省知识产权局举报他们侵犯了该公司在国内申报的两个实用新型专利。 省知识产权局裁定友邦侵权 2002年4月,省知识产权局经台湾公司的申请,在举行了一次听证会后,作出处罚决定。该决定认为,友邦公司的产品对台湾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应停止生产、销售UB851、UB853焊线设备。销毁封存的侵权产品27台。赔偿台湾公司损失4万元。承担封存产品的仓租费。 友邦公司认为,新《专利法》虽然赋予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罚权,但取消了其居间调解权,即它不能对赔偿做出裁定。省知识产权局举行听证会时,到会的合议庭成员只有2人,但文件却以3人名义签署,这也是有违程序的。所以他们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但省政府复议办维持了省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友邦公司:公有知识何来侵权 友邦公司此后将省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他们认为,这类产品的技术已是公有知识,不存在专利侵权。 一审法院广州中院审理后判决,省知识产权局裁定友邦公司赔偿4万元属于超越职权,应予撤消。但维持了该局作出的友邦侵权的决定。双方对此判决均表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昨日二审开庭,此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胡名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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