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房改政策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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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1日07:38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对我省目前执行的房改政策中的多项内容作出重大调整。通知说,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全省城镇住房新制度,根据《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经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2003年度全省房改有关政策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分别调整为10%,企业(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在8%—12%幅度内确定。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二、关于公房租金及售房成本价。全省公有住房租金不作调整,并继续执行各项减免政策。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应加快与经济适用住房实际售价接轨,售房成本价可在不超过5%的幅度内上调,职工个人年工龄折扣率仍为0.6%。除极少数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各市、县及各产权单位应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继续向现住户出售公有住房。 三、关于住房(租金)补贴。各市、县有条件的单位住房(租金)补贴可在原有基础上上浮2.5个百分点,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调整此项补贴,有利于提高职工家庭物业管理和住房维修支付能力,促进该项事业良性运行。 四、关于住房货币补贴。调整老职工住房一次性货币补贴标准,新补贴标准按调整后的三项数据进行测算:将住房建筑面积由60平方米调整为80平方米,将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调整为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按上年度竣工面积数)的加权平均价,将职工家庭上年度工资收入的4倍调整为职工家庭前4年(1999年—2002年)工资收入之和。测算办法仍按苏政发[1998]89号文件执行。对工龄满25年(含25年)的职工,可直接发放货币补贴款。 新职工逐月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比例,可进行适当调整。 通知要求,各市2003年度房改政策调整的实施意见,由市人民政府于6月25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企事业单位房改政策调整超过上述规定的,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通知明确,上述各项政策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沈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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