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农民利益规范干部行为 我省出台“三不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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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1日08:13 湖北日报 | ||
荆楚在线消息(湖北日报)记者翟志清报道:日前,省委、省政府对乡镇干部的行政行为作出三项规定: 一、不准违反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在中小学生就学、计划生育指标审批、结婚登记、征兵、农民建房、用电、外出务工等方面巧立名目乱收费。 二、不准为收取税费,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强行到农民家中拉粮食、牵牲畜、搬东西、拆房子,采取强制性手段收缴财物。 三、不准动用公安、司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手段对农民进行体罚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规定强调,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乡镇干部行政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上述“三不准”的直接责任人,要视情节予以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和相应的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对所在单位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给予纪律处分。如发现乡镇干部违反“三不准”规定而没有及时进行处理,县(市、区)主要领导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不准”规定是为维护广大农民合法利益和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根据中央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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