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讯 (通讯员唐伟利实习生周云记者陈昌旭)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一项重要条件。从今年6月起,萧山法院制定并实施了缓刑听证制度,即凡对故意犯罪被告人拟适用缓刑的,必须经过缓刑听证程序,这在全国还是第一家。
6月16日,萧山法院在审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时,对一被告人王某首次采用了缓刑听证制度。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王某提出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对他所犯的非法拘禁罪判 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不再犯罪可能性的认定,法官仅凭案卷材料做出主观判断。这种做法一方面容易发生主、客观不一致,以致适用缓刑的罪犯再次犯罪危害社会,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具体的客观依据,认定有很大的随意性,难以阻却人情案、关系案。为了正确认定被告人是否具备缓刑,承办法官到被告人辖区召开听证会,邀请辖区民警、基层组织领导、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等参加,向听证对象阐述适用缓刑的条件、执行方式,同时向听证对象了解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情况,分析这次犯罪的原因等,征询听证对象他们对被告犯罪可能性的判断意见,承办法官综合听证情况和案情做出是否适用缓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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