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草拟了14条相关规定 限制赖账者高消费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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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1日08:45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靳曼) 一边欠债不还,一边出入高档消费场所。对这类人该怎么办?在今年元月召开的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汶莉针对在司法工作中“执行难”问题建议制定《陕西省限制消费办法》。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建议后立即草拟了《陕西省人民法院关于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实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规定》(送审稿),对欠债不还人的行为作了14条规定。 《规定》所限制高消费的对象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中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所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财产仅限于依法可以执行的财产。 对欠债不还人的14条限制行为为:不得住三星级宾馆或相当于同星级宾馆以上标准的招待所、饭店;不得在酒店、饭馆等饮食场所一次消费达200元以上或虽在200元以下但经常消费;不得在茶秀、酒吧、保龄球馆、营业性健身房、游泳馆、桑拿房、浴足房进行高消费;不得在歌舞厅、夜总会进行高档娱乐活动;不得外出乘坐飞机、火车软卧或经常乘坐出租车;必须清楚、准确陈述资产及负债后,方可离开陕西省辖区,且必须事先将行程、住处及联系方法报告执行法院并须在指定日期返回;不得乘坐或购置高档小轿车及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车辆;不得配备移动通讯工具,或在执行期间购置高档家用电器、家具、办公设备;不得购买住房及豪华装修住宅、办公用房;不得对外投资或者设立新的企业以及经济实体;不得向有关部门、领导馈赠礼品、礼金或向社会进行赞助、捐款(向灾区、贫困、残疾人捐款除外);不得向有关金融机构或公民再借钱款;不得出任专业人士如律师、公司董事等或参与企业管理工作;每月收入扣除合理及必需生活费用后,余款用作清偿债务。 社会各界可对被执行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给予被执行人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汶莉代表指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就必须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因此提出有关建议。在得到省高院的答复后,汶莉代表表示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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