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经济适用房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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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1日08:58 哈尔滨日报 | ||
价格审批文件和“预售许可证”须明示严禁“经济房”卖作商品房 本报讯 按新《办法》,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商品房销售的,或者将单位自建经济房对外销售的,将取消开发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按规定,企业只有取得《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哈尔滨市单位自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人按房屋坐落宗地的基准地价的10%,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本报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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