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种费用不得计入房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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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1日08:58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的9项内容,并规定,住宅小区内经营设施的建设费用等5种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据了解,“经济房”的住房价格构成包括:一、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五、不超过一至四项费用之和2%的管理费;六、贷款利息;七、按规 不得计入房价的费用包括:住宅小区经营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本报记者 张磊) 经济房限定可购买群体中低收入家庭是销售对象 本报讯 今后哈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将限定在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并优先向危房棚户区和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被拆迁居民出售。 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对购买对象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和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购买人,由该部门核发购买资格认定文件。未经资格认定,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本报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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