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合同骗走房款340万》诈骗犯被判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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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1日09:17 天津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胡然通讯员张战华)昨天,本市和平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报5月29日报道的《假合同骗走房款340万》一案进行宣判,认定被告天津德华公司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光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德华公司罚金100万元,王晓光有期徒刑13年、罚金30万元,收缴的汽车、现金和冻结的140万元赃款全部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2001年2月至2002年9月间,被告单位德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光利用德华公司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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