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户居民状告规划委案一审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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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1日09:19 法制日报 | ||
182户居民状告规划委案一审胜诉 被告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撤销 本报记者蔡岩红 6月19日,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4号楼和6号楼的182户居民终于可以舒心地笑了。这天上午10:15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了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向第三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至此,本报5月28日八版报道的《居民区拟建动物实验房182户居民状告规划委》一文有了结果。 2002年12月15日,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4号楼和6号楼的182户居民,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将在其楼对面不到二十米的地方兴建一座动物实验室,为了避免环境污染的威胁,他们将批准该项目的北京市规划委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作为北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建设单位的申请,对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环保法的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而此案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在审批该案第三人拟建动物实验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第三人是否已取得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另外,依据卫生部颁布施行的《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实验动物室建筑,周围至少应有20米的卫生隔离区。但本案中被告核准的动物实验室工程设计方案中,该实验室与原告的住宅楼之间的距离为19.06米,未达到这一距离要求。被告还存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充分的问题,不足以证明其审批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合法。 为此,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于2001年12月10日向第三人颁发的2001规建字176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庭审时,一直处于紧张之中、代表182户居民们奔波打官司近二年的孙建荣告诉记者,今天我们终于依法讨回了公道,非常感谢法院的秉公执法。 此时,该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王灿发律师也长长地松了口气,因为他知道这一结果实属不易,认为这起案子是司法监督行政执法的范例。据他了解,由于多种原因,全国规划部门被起诉的案件不少,但败诉的极少。而记者19日在西城区法院门前的公告栏中便看到,仅当天上午,西城法院就有四起案子是状告北京市规划委的。王律师特别告诉记者,希望规划部门今后要汲取教训,依法办事。 当记者问及被告律师陈伟勇如何看待此案的判决时,他称,很理解老百姓的苦衷,至于下一步是否要上诉,他还要与规划委商量。 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得知,经北京市规划委批准,卫生部拟选新址,将目前分散在北京市区的中国疾病控制中心所属的11个研究所集中统一建设,新址选定在昌平,规划方案已基本确定。也就是说,涉及此案的第三人将有可能迁出北京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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