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项排污收费7月起执行新标准超标排污水加倍征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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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1日12:29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 省物价局等4部门日前对我省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和噪声超标等4项排污费征收的具体管理办法作出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新收费标准,超标排放污水加1倍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0.7元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危险废物超标排污每吨收千元 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污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吨1000元。 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范围为本省内排放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工程建设、文化娱乐服务业、城镇基础设施(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场、农贸市场等)的排污单位和院校所属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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