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大法引用小区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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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1日14:2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由谁负责的条例经深圳某小区写入物管合同后,得到此次新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采用 本报深圳讯 记者最新获悉:国务院近日颁布的新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源于深圳振业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同新管家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 新的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内容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国家“大法”首次明确: 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受损,只要有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公司都要负责。 业主家中被盗,物业管理公司该不该负责?此前的物业法规要么没有明确规定,要么模糊不清,往往给实际处理此类物业纠纷带来难度。 位于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的景洲大厦,2001年9月在深圳首开先例,第一次采取房产业主投票表决方式,向社会公开选聘深圳市南光物业管理公司,随后经过半年多的试用考察,2002年6月初,深圳振业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决定同深圳南光物业公司正式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深圳市景洲大厦的业主委员会在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前,把小区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由谁负责的“敏感问题”,摊在桌面上商谈,于是在深圳住宅物业管理中首次出现了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来弥补法规的缺位,该合同写明:“若因物业管理员违规、失职、脱岗,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经公安部门确认后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业主内部盗窃、或遭受不可抗拒力量的意外伤害,非物业安全管理造成的失窃,经公安部门确认后,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 景洲大厦小区的这一“创举”经媒体报道后,正在负责起草新的全国物管条例的国家建设部,向深圳调阅此合同。与同同时,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邹家健,利用到北京出差之机,也将该合同的材料递交给有关部门。 (谢孝国)(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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