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学生请人“教育”同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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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2日03:03 齐鲁晚报 | ||
后因未支付“佣金”遭抢,抢劫者被判刑 本报济南6月21日讯(通讯员 李明君 刘超 记者 董震)今天从平阴县法院获悉,一中学生张某为了报复同学出钱雇了刘某,刘某完成“任务”后,张某表示没能力支付报酬,结果遭到了刘某的抢劫。日前,刘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2年5月,未满十七岁的刘某便辍学混迹社会,后经同学介绍,认识了某中学初二的学生张某。二人相识后,张某曾多次出钱邀请刘某到网吧上网。张某在学校与同学李某发生矛盾后,为了“惩治”李某,张某就唆使刘某为其出气。刘某便将李某“教育”了一顿,后刘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报酬未果。 2002年12月7日下午,刘某来到张某家门前敲门,张某拒绝开门,他便用脚踹防盗门,并撕毁防盗门上的纱网将防盗门打开,后哄骗张某打开了房门。刘某进屋后提及报酬一事,被张某拒绝,刘某就对其拳打脚踢,张某无奈,从其母亲钱包内取出50元钱给了刘某。 刘某为达非法目的,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已构成抢劫,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刘某系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减轻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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