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发“性骚扰”启动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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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2日03:06 齐鲁晚报 | ||
新闻事件女员工起诉经理“性骚扰” 菏泽高女士屡屡在单位被经理骚扰,并多次接到经理的骚扰电话,在取得一定证据的情况下,近日,她以自己的生活受到侵害为由,将经理告上法庭,要求经理赔礼道歉,停止骚扰,并赔偿精神损失。 高女士称,她是去年应聘到这家公司工作的。工作后,多次受到经理的“性骚扰”,经理还多次打电话到她的住处,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她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当地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给予该经理相应的处罚。为了使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高女士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对于高女士的起诉,被告予以否认。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律师观点举证是个大难点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文勇 “性骚扰”案时有发生,此类案件的最大难点就是取证困难,尤其是直接证据。“性骚扰”不同于性犯罪,“性骚扰”仅限于精神损害而没有任何实质性伤害,而且一般发生在不公开的情况下,很多是两个人单独相处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因此,“性骚扰”的立法重点就是如何举证的问题。我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也应当在这里适用,“性骚扰”立法应当考虑到这个实际问题。也就是说,在“性骚扰”案中,不仅受害人负有举证的责任,实施“性骚扰”行为的一方也应该有责任举证。 应有惩罚性精神赔偿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旭峰 “性骚扰”现象目前在各国普遍存在,一些国家对此都有明文的立法。而我国仅仅在《民法通则》中有一些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原则性规定,不仅不够具体,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易操作。例如,对何种程度的“性骚扰”应给予何种程度的制裁,如何赔偿,均没有具体规定。虽然“性骚扰”的受害者存在精神伤害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往往在判决中很难被支持赔偿精神损失。因此,在立法的时候,如果能够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实行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让受害人得到巨额赔偿,将使性侵害人有所畏惧,从而更好地制止“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不是以前的流氓罪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冉忠明 “性骚扰”在我国法律上还是个空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界定。在以前的老刑法中有流氓罪这个罪名,但是由于规定空泛,在新刑法中被取消了。性骚扰可以说就是流氓行为,但是由于新刑法中没有具体规定,“性骚扰”也就没有法律可循。根据法有明文不为罪的原则,实施性骚扰一方虽然不能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直至承担相应的精神赔偿。 立法具有重要意义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翔 即将开始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把“性骚扰”明确写进去,如果真是这样,它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立法的作用是在让受侵害者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也给了肇事者相关的惩罚,同时对防范性骚扰事件的发生也具有警戒作用。而且,立法还弥补法律空白,并且能给更多的女性以力量,去直面自己的尴尬处境,让受害女性的权益和尊严得到保证。新闻链接全国首例“性骚扰”案原告胜诉 6月9日,武汉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性骚扰”案有了结果。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利,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何某是武汉市某商业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老师。原告何某诉称,自2000年下半年始,被告利用工作之便对原告进行性诱惑,被拒绝后仍不死心,在同事面前大肆张扬喜欢原告。2001年,学校组织教师外出春游,被告当晚11点多尾随至原告房间,对原告隐私部位抚摸,强行亲吻。此后,只要办公室没有别人,便肆无忌惮地对原告实施“骚扰行为”,并给原告发黄色短信息。据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性骚扰”立法正式启动 面对全国各地频发的性骚扰案,全国妇联近日表示,性骚扰将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法律起草工作已经正式启动。据全国妇女联合会副局级巡视员徐维华介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工作已经正式启动,由十几位法律专家和妇女问题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将在半年内对原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五个方面的修改。一是社会政治参与方面,二是劳动权益方面,三是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四是性骚扰方面,五是社会保障方面。这五个方面中性骚扰是新增加的,其他四个方面都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 本栏目稿件采写 本报记者 董震
两性学堂--掀起夏日阳光中的爱欲狂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