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缩水”21平 他要双倍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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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2日04:0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一套房屋少了近21平方米,大大超出了法律规定的3%的误差比例!”因不服开发商将露台面积纳入房屋总面积,成都市杜甫花园的业主杨先生将开发商告到了武侯区法院,并要求开发商按最高法新《解释》双倍返还超出部分的房款。据悉,法院将于7月中旬开庭审理此案。 业主:新房“缩水”近21平方米 据杨先生介绍,他于1999年年底与成都新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新港城)签订了住房认购合同书。“根据《认购书》中的约定,开发商应将一套建筑面积为290.62平方米(总价为80万元)的房屋交给我,可后来经成都市产权监理处测量,该房屋建筑面积仅269.84平方米,比约定的少了近21平方米。” 因不服开发商将露台38.80平方米的面积纳入房屋总面积计价,杨在支付了23万元房款后便拒付剩余房款,并将开发商告到了武侯区法院,要求开发商要么解除《认购书》,要么双倍返还超出3%部分的房款。 开发商:按套售房与3%无关 新港城负责人王守柱称,该房屋总面积为308.64平方米,《认购书》中约定的是290.62平方米,因此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3%的范围。新港城的律师向仲元告诉记者,杨购买的是现房,对房屋的面积情况是明知的,加上开发商当时是按套售房的,因此面积的大小问题不应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露台能否纳入房屋总面积计价销售,这主要取决于双方的约定,但因开发商当初是按套而非按面积计价的,因此杨所购房屋不存在‘缩水’之说,只是双方认识不同而已。” 目前,此案已引起了蓉城房产界的广泛关注,结果如何,本报将予以关注。 法律背景 超过3%部分双倍返还 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武元记者张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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