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缴社会保险加收滞纳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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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2日07:08 大众日报 | ||
本报济南讯 《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近日以省政府令形式发布,并将于8月1日实施。 《办法》规定,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 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不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的;不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责令其限期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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