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怎么成了顽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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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2日07:19 新华网 | ||
近日,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要求全国公、检、法机关重点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案件,超期羁押这一“顽症”,或许有望逐步解决。 据媒体报道,河北曲阳县农民杨志杰作为一宗爆炸案的犯罪嫌疑人,于1991年2月被警方收押,2003年6月才被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释放。一个无罪之人被关押12年之久,不但失去了人身自由,而且精神和肉体都受尽折磨。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一个正在积极推进 超期羁押的现象屡禁不止,自然有其理由。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把有犯罪嫌疑的人关在看守所里,自然是最保险又方便的做法。在里面可以没完没了地审,在外边可以从从容容地查。即使被检察机关发回,还可以继续“补充侦查”,直到“水落石出”———尽管水落石出的结果,可能是杨志杰那样关押12年之后的无罪释放。如果仅仅从“不放过一个坏人”的角度出发,这样的办法是有效的。排除那些以羁押而向犯罪嫌疑人勒索的腐败现象,超期羁押现象屡禁不止,大约就和这样的认识有关。但它忽略和践踏的,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和人格尊严。 虽然我们对法制建设的呼唤已经有数十年之久,司法改革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现代法制观念尚未成为全民的普遍共识,在对公权与私权关系的认识上,还存在若干错误的认识。虽然媒体和公众都学会了“犯罪嫌疑人”的说法,但必须视犯罪嫌疑人为公民,并尊重其公民权利,却未必已经成为包括公安司法人员在内的公众的共同认识。当公安机关以为自己的一切行为都是在为民除害、维护安定的时候,违反法律规定的无限期关押、调查,也就做得理直气壮。即使在普通公众心目中,一个被认为具有重大嫌疑的人却在关押一段时间后就被释放,恐怕也会被认为是执法不严。 但是,在现代法制社会中,公民的各项权利为法律所赋予,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定罪,则公安机关尽可以继续调查,但嫌疑人的公民权利却必须予以恢复。这样的做法或许会造成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甚至放过了个别的罪犯,但是为了杜绝对公民普遍权利的侵害,这也是必付的代价。在目前树立现代法制观念、建立现代法制社会的特殊时期,就尤其如此。那种以为自己掌握了公共权利、行使着司法权力,就天然地居于正义立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所有措施都具有正当性的看法,实在是过于陈旧,并极有可能导致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至于个别地方的个别人员,以超期羁押为手段,向当事人或其家属进行经济勒索,或不同部门之间暗箱操作,以司法权力为工具以达到政治或经济目的,则是超期羁押的另一种原因和恶果。对这样的现象,当然就更必须下大力气和大决心予以惩处。这次人大和司法机关提出对超期羁押“顽症”的解决,就包括这方面的因素。(评论员/张天蔚)(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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